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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04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
 行的审核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调整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及修订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并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事项。

     (五)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权益,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我们同意公司
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鲍恩斯 __________


                杨忠智 __________


                汪 炜   __________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O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