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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通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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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1月2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等规定,结是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管理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
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劵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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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再融资或重大并购重组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股权激励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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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公
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部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四)与本条第(一)至(十三)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人员如在内幕信息以合法方式予以公开前获知了
公司内幕信息的,自其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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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研究、发起重大事项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接受委
托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对其按照内幕信息
知情人予以登记管理,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报备《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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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
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需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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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
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
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
监管机构报备。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向监管机构
报备。
     第十九条 当发生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相关内幕信息时,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
务,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书面文件。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
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
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
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
料外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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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
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2个
工作日内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
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益,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二:《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00211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9日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件一: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三维通信(盖章)     公司代码:002115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签字):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件二: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筹划事项:
会议时间:                        地点:
参与人员:
相关记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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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页,本页为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签字页)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参会人员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