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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通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5-22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1)第 0383 号

致: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魏飞舟律师、姚利萍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1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三维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
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 581 号三维大厦 C 座 2 楼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下午 15:00。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13,451,73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17%,均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2,189,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4%。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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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宜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发出了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对《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审批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向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予以审议。上述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每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
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 5 名。

    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的公告中列明的需表决事项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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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52,291,1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70.6224%;
63,178,4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29.2979%;171,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797%。

    2.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14,378,35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4143%;
1,091,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5060%;171,8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797%。

    3.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14,378,35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4143%;
1,091,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5060%;171,8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797%。

    4.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214,550,15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4940%;
1,091,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50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98,420 股同意,1,091,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649%。

    5.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152,291,1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70.6224%;
63,178,4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29.2979%;171,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797%。

    6. 《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14,200,36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318%;
1,091,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5060%;349,79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6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48,630 股同意,1,091,200 股反对,349,79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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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关于审批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13,471,43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8.9937%;
2,169,92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63%;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00 股同意,2,169,92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97%。

    8.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62,106,90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6.6241%;
2,169,92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3.3759%;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关联股东李越伦、洪革、浙江三维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00 股同意,2,169,92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97%。

    9.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214,550,15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4940%;
1,091,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50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98,420 股同意,1,091,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649%。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443,4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70.6931%;
63,197,9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29.3069%;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78,920 股同意,1,110,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743%。



                                   5
    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
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443,4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70.6931%;
63,197,9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29.3069%;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78,920 股同意,1,110,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743%。

    12. 《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14,372,16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4114%;
1,091,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5060%;177,99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8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20,430 股同意,1,091,200 股反对,177,99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361%。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六和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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