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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通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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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前述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四)涉及本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
     (六)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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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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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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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
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
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
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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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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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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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二十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
务按相关要求办理。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
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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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
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
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
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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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 上条所述的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
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
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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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合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应当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
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披露符合
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
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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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振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
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
业绩预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业绩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
因等。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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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
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
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
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和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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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拥有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通知公司,并履行公告义
务。
     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
关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予以公开。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
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重大债权带起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批产程
序;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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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1/3以上的监事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受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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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或者公司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
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
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五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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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事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临时报告
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
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事务部登
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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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
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
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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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
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
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
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及时、
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
会秘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
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
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
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
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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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务
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事务部负责提供(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七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
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
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
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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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五十五条执行。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
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时,不得包含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
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八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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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八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
意见等。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
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
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
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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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
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
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
的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
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
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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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2个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
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
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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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十四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
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回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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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
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浙江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浙江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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