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海诚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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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宝庆大厦 1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林琳律师、耿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0-014),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公告的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
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下午 2:00 在上海市宝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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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号公司宝庆大厦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7,852,359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52.16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7,852,35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2.16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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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7,852,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36,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7,852,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36,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7,852,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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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36,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852,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36,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 217,852,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36,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852,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36,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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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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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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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林 琳 ________________
耿 晨 ________________
2020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