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以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
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检查,现就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资金往
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2016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轻
集团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因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
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接的埃塞俄比亚默克莱市年产6万吨PVC树脂综合性生产厂
的设计、供货、施工、安装、调试、培训、运行和维护管理的总承包交钥匙项目
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6年7月27日,公司与中轻集团签署《委托担保协议》,为中轻集团提供
反担保。约定基于该项目合同约定的中轻集团作为担保方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全部
由公司无条件承担,若发生雇主要求中轻集团并执行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情形,公
司保证立即向雇主执行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所有条款、约定事项和条件,直至合同
履行完毕且中轻集团担保责任完全解除。中轻集团作为担保方,如因此产生任何
经济责任或损失,均由公司全额承担或代偿。本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期限为生效之日起,至总承包项目合同履行完毕之日。
(2)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
1
公司北京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
北京公司向银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43,000万元,期限自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
月7日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43.28万元,
系公司对北京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而提供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占公司
2020年上半年末净资产的0.34%。
3、公司上述担保行为均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等规范行性文件的
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4、2020年4月7日,阿联酋ITTIHAD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
公司提出了银行履约保函索赔。2020年4月9日,公司收到建行北京宣武支行发来
的告知函,要求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先行缴存索赔金额2,235万美元至该行相关
账户,2020年4月10日,本公司已按照要求支付人民币15,751万元(折合2,235
万美元)至建行北京宣武支行。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的规定,2020年上半年度公
司与关联方的当期和累计资金往来属正常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系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而提供的担保以及因子公司项目实施需要为控股股东提供的反担保,不
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
担保情况。
二、关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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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保利财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对保利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
内控制度建设、业务和风险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评估并编制了《保利财务有限
公司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保利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状况,
有利于公司及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在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
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因
此,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丁慧平
202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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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丁慧平
202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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