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8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海诚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事前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获得了独立董
事的认可,同意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信永中和具备足够的独立
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审计机构
有利于保障并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丁慧平
202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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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丁慧平
202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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