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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海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1-02-0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审计
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的指导意见》和《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 11 号令)等文件精神,推
动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股份”“公
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及
《中轻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诚股份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海诚股份及所属公司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济责任履行及
预算执行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
善公司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海诚股份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在海诚股份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
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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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
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下属各子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合理配备掌
握审计、财务、税务、法律、工程、风险管理等专业能力的审
计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并指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当
遵循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原则。下属各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
设立或变动应报海诚股份批准。
    第五条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
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公司根据中轻集团要求,建立完善海诚股份及下属
各子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信息库和审计中介机构信息库,根据工
作需要从信息库中选聘。
    第七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
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八条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
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
定期进行自查。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对审计工作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
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公司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和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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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海诚股份及下属各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实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贯彻海
诚股份发展改革方案、重大决策、年度经营计划执行等情况进
行审计监督。
    (二)对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经营绩效、
重大财务异常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所属公司的重大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
制等经济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所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
    (五)依据《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
计管理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开展
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适宜由社会中介机
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经济活动,由公司派出审计组进行
审计。
    (七)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编制本公司年度内控体系工作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有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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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
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
    (十一)协助本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审计相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海诚股份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统一部署,合理制
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按照审计署“审计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海诚股
份及下属各子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制定审计工作5年规划
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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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公司按时报送重大决策(“三重一大”)、
发展改革方案、年度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经营
绩效、内部控制等有关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
调查和询问。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四)对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五)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权限。
    第十六条 海诚股份及下属各子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
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种类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财务基础审计:是指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会计核
算的准确性、会计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二)合规性审计: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循法律、
法规、程序或规则、专业和行业标准、合同责任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等进行的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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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
及重大经营决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
行监督和评价,以确认其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的审计。
    (五)合同审计:是指对本公司的合同签订、执行及其结
果的合规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公司重点投资建设
项目投资行为规范性、核实建设成本、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和监督进行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七)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对投资融资、大额资金使用、
全面预算、资产经营、资本运营、重大购销活动、信息系统、
重大资产处理、清算、破产、安全环保管理和人力资源成本管
理等事项开展的专项审计或调查。
    (八)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监督:是指遵照公司审计委员会
工作要求,对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九)其它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
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
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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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为: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
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为:召开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
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
计结论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为: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为: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项目前,应当根据被
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成立审计组并指定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
    审计组应当深入开展审前调查,认真制定审计方案,在实
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
要执行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审
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审计组可采取审核、观
察、询问、监盘、函证、分析程序、计算和分析性程序、访谈、
发放调查问卷等方法实施审计,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
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
和结论。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
计公司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公司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
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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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
负责人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
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明确被审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公司应当及时、认真
整改,并在审计报告下发 3 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流程。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财务、人力资源、
纪检监察、党委巡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
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组
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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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海诚股份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管理办法,并报中轻集团备案。下属各子公司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
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诚股份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原《中
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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