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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海诚:独立董事意见2022-11-01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

于规范国 有控股上 市公司 实施股 权激励 制度有关 问题的 通知》 (国资 发分配

〔2008〕171号)以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

分〔2020〕1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海诚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了修订,调整了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限制性股

票总费用等内容。

    1.公司对《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程序合法合规。

    2.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调整后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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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禁止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同意将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内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丁慧平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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