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强电子:关于江阴康强所涉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讼的情况说明2017-01-13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17-001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阴康强所涉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讼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阴康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康强”)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收到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送达的深圳市奥美特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特”)诉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
山至鼎”)、江阴康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16)苏 02 民初 115 号、(2016)
苏 02 民初 116 号、(2016)苏 02 民初 117 号、(2016)苏 02 民初 118 号、(2016)
苏 02 民初 119 号、(2016)苏 02 民初 120 号共六个案件的相关诉状及证据材料。
2016 年 7 月 6 日,奥美特追加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一
鼎”)为共同被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华繁工业区 1 栋 3 楼
法定代表人:苏骞
被告一: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丁泾路 269 号 6 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爱和
代理人:周莉波
代理人单位: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江阴康强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经济开发区东定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郑康定
代理人:周莉波、钱龙明
代理人单位: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 2980 号 36 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爱和
代理人:杨学魁
代理人单位: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周莉波
代理人单位: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江阴康强于 2015 年 2 月 3 日与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
山一鼎”)签订协议采购一套电镀设备。2016 年 5 月,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
司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昆山至鼎及江阴
康强,前述六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为:一、判令昆山至鼎停止制造、销
售侵犯奥美特的实用型专利权的设备,并销毁库存的侵权成品及半成品,销毁所
有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纸介及网络等形式);二、
判令昆山至鼎赔偿奥美特经济损失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
民币 20 万元;三、分别判令江阴康强停止使用侵犯奥美特实用新型专利权
(201520343398.9 、201420638006.7、201520357472.2 、201520357487.9 、
201420637842.3、201520342784.6 号)的设备。
2016 年 6 月 24 日,无锡中院对昆山一鼎销售给江阴康强的电镀设备进行证
据保全。由于该电镀设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一个抬水棒时间用久后表面粗糙,引
起产品表面滑痕,故制造商昆山一鼎对此进行了拆除,拆除后该挡水棒存放在江
阴康强公司内。2016 年 7 月 8 日,无锡中院组织江阴康强、昆山一鼎、昆山至
鼎三方做现场勘查比对。
2016 年 9 月 7 日,(2016)苏 02 民初 115 号、116 号、117 号、118 号案件
在无锡中院进行证据交换、开庭。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奥美特当庭撤回(2016)
苏 02 民初 115、117 案件的诉讼。在 118 号案件庭审过程中由法官组织双方进行
被控侵权设备与奥美特 201520357487.9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用于电镀的
喷洗设备”做技术特征比对,发现 2016 年 6 月 24 日证据保全时的设备与 2016
年 7 月 8 日现场勘察时的设备情况有不一致部分,不一致部分涉及到该专利的一
个技术特征挡水棒。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6 年 11 月 18 日,无锡中院做出(2016)苏 02 民初 118 号决定书,认为
江阴康强和昆山一鼎拆除挡水棒的行为妨碍民事诉讼,对江阴康强、昆山一鼎各
罚款 5 万元。因决定书中有“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故江阴康强在
收到决定书后向无锡中院预先缴纳了 5 万元罚金。
江阴康强、昆山一鼎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在收到前述决定书,2016 年 12 月
5 日,江阴康强、昆山一鼎以书面形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
截止到本公告日,奥美特诉昆山至鼎、昆山一鼎、江阴康强侵害实用新型专
利权纠纷案正由无锡中院审理之中。
四、本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子公司江阴康强仅为设备的购买与使用方,不存在主动侵害知识产权等
行为;江阴康强目前共有各类 15 套电镀设备,上述事项不会对该公司的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讼状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 02 民初 118 号决定书
3、复议申请书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