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康强电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强2020年报问询函的专项回复2021-05-06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杭州 海口 上海       广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的问询函》专项回复


致: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受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强电子”
或“公司”)聘请,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2021 年 3 月 17 日《关于对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问
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39 号)要求,本所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
核查并出具本专项回复。

     就本专项回复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回复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基本事实,依据我国现
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于对相关资料的核查以及本所律师的
必要调查、核实,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专项回复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康强电子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
性信息;所提供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资料为
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签署相关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
签署取得所需的授权或履行了必需的批准程序;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回复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律师对于与本专项回
复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
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截至本专
项回复出具之日,对相关事项涉及的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
律意见。

    本专项回复仅供康强电子上述关注函回复之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现出具专项回复如下:

    问题:你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监事周国华对《2020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议案投出弃权票,对《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议案
投出反对票,理由是董事会成员在监事会换届过程中存在干扰行为。

    ……

    (2)请你公司就周国华弃权或反对理由及相关依据(如有)作出解释,并
说明你公司监事会换届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
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关于监事会换届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康
强电子股份有限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
会换届程序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
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规范运作指引》3.2.1 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
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选任程序,保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选任公开、公平、公正。”
    《规范运作指引》3.2.12 条规定“……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
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
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选举非职工监事可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股东大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起,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康强电子第六
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届满。
    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含其一致行动人持股)以上的股东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
利赛思”)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司麦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麦
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任伟达及其一致行动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
司股东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泽熙 6 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发出征
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函。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2),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及监事会任期将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届满,公司目前正在筹备换届相关工作。鉴于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提
名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在换届选举工
作完成之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义务和职
责。”

    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监事
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两名监事出席会议,表决结果:1 票赞成、1 票弃权;形
成未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决议。经核查,该次监事会决议已经
公告。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监事
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三名监事出席会议,表决结果:2 票赞成、1 票弃权,形
成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决议,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马涛先
生、周国华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经核查,公司已经公告
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及监事候选人简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公开信息,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宁波普利赛思
电子有限公司曾向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了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
后该股东撤回该等召开提议。经核查,公司已经将收到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
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其撤回该提请的函之事项予以公告。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监事会已经就公司监事换届选举涉及的监事
候选人推荐形成了决议,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所律师
认为,截止本回函出具日,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程序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关于对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专项回复》之专用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