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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强电子:康强电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3-09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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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 0659 号


致: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
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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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8 日 14:00
时在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源路 988 号行政办公楼四楼公司 1 号会议厅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郑康
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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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 6 名,均为 2022 年 3 月 1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0218%。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拟任)
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40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7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告内容
相符,无新提案。经表决,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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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叶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 148,079,516
票,超过出席股东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1.02 选 举 林 秉 菡 女 士 为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非 独 立 董 事 , 获 得
148,079,516 票,超过出席股东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1.03 选举郑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 82,058,518
票,超过出席股东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1.04 选举郑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 82,058,518
票,超过出席股东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徐美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 74,070,308
票,超过出席股东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2.02 选举雷光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 74,070,308
票,超过出席股东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2.03 选举贺正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 197,066,433
票,超过出席股东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差额选
举,选举产生两名股东代表监事

        3.01 选 举 周 波 女 士 为 公 司 第 七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 获 得
148,060,416 票,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3.02 选 举 杜 江 霞 女 士 为 公 司 第 七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 获 得
77,673,814 票,超过出席股东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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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 选举马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获得 59,104 票,
未超过出席股东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半数,未当选;

          3.04 选举周国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获得 21,100
票,未超过出席股东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半数,未当选。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所有议案的表决情况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
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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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乔佳平                   承办律师:         魏小江




                                                       赵垯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