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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强电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8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在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独立董事徐美光女士、贺正生先生、
雷光寅先生对报告期相关事项及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康强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用资金的情况和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
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4,800万元,
全部为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12.95%,
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被担保方为母公司,母公司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较强,各项担保均
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
围之内。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4、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 [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发生的每笔对外
担保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较好地控制了对
外担保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完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在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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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维护了股东权益,积极回报投资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不
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制订的2021年度年报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符合审计规程,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规程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
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考核制度执
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申请办理票据质押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办理银行票据质押是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有利于康强电子业务发展,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六、独立董事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用衍生品市场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能有效利用衍生品市场的保值和
对冲功能,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由于
原材料价格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有效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
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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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业务。
    七、独立董事对免去项先球副总经理职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免去项先球副总经理职务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制度的规定。项先球不负责公司或者子公司的任何业务,免去项先球副总经理职
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免去项先球副总经理职务。
    八、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
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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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美光




    贺正生




    雷光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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