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韵达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9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月12日召
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
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28 日(星期日)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 9 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
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05,646,26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14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982,490,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6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155,5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9%;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0 人(其
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4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635,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84%。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会秘书符勤先
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5,646,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635,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怡星、姜蓓蕾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18 年 10 月 30 日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