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3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
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
公正的态度,现就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金融业务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公司本次拟将持有韵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聚鑫投资有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
易对公司的主业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战略布局
以及整体资源配置,符合公司主业稳健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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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美珍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