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2-23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韵达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相关资料后,基于客观、公正、审慎的
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将持有的韵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聚鑫投资有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
战略布局以及整体资源配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
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美珍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