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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5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
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
查和监督,现就此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股份”)与公
司主营业务有较高的协同效应,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杉”)作为战略投资者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

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
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能力,加强公司持续经营及发展能力。本次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全资
子公司宁波福杉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