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2020-07-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 070-6 号
致: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韵达股份”)委托,就韵达股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文件,对相关的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本所对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是以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某项事项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报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和批准
1、2018 年 6 月 11 日,韵达股份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
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
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
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审议或批准;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
止任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2、2020 年 7 月 10 日,韵达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8 名激励对象离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再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从而已不属于解锁激励对象
范围;5 名激励对象 2019 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小于 60 分,不能解锁;33 名激励对象
2019 年年度绩效考核分高于 60 分(含)但低于 80 分,解锁比例为 80%;董事会
同意公司将于近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对上述 4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25,190 股限制性股票开展
回购注销工作,回购价格为 11.78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拟对 8 名不属于解锁激励对象范围的激励对象,5 名 2019 年年度绩效考核分
小于 60 分的激励对象,33 名 2019 年年度绩效考核分高于 60 分(含)但低于 80
分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不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其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程序等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公
司股权分布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综上,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
125,190 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
8 名激励对象不属于解锁激励对象范围,5 名激励对象 2019 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小于
60 分,不能解锁,33 名激励对象 2019 年年度绩效考核分高于 60 分(含)但低于
80 分,解锁比例为 80%,因此公司决定对 4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25,19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
基准存款利息之和;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4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不满足
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及相关股份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内容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
价格如下:
1、回购注销原因、数量
公司 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再具有雇佣或劳务关
系,从而不属于解锁激励对象范围;5 名激励对象 2019 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小于 60
分而不能解锁;33 名激励对象 2019 年年度绩效考核分高于 60 分(含)但低于 80
分,解锁比例为 80%,剩余 20%不能解锁;公司将于近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上述 4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 125,190 股限制性股票开展回购注销工作。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以 2018 月 6 月 29 日为授予日,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为每股 26.10 元。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按该激励计划规
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基准存款利息之和,
但根据该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
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对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每股派息额;P: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2019 年 6 月、2020 年 6 月实施了权益分派,根
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经派息调整后的第二期股权激
励授予价格为 11.30 元/股。
回购价格=经调整后授予价格×(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
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的天数÷365 天)。
公司本次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 125,190 股限制性股票以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确定本次回购价格为 11.78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
需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股份
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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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怡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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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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