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7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的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定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 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0 年 7 月 29 日 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0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 9 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 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33,012,64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76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511,591,77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2.13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420,8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88%;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 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3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459,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47%。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聂腾云先生和副董事长陈立英女士 因公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周 柏根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提案: 提案 1.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33,012,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99.99999% ; 反 对200 股, 占 出 席 本 次 股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459,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提案 2.00《关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2,999,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2%;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447,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430%;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3.00《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32,999,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2%;反对12,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447,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430%;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4.00《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1,532,999,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2%;反对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447,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430%;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5.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32,22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86%;反对683,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弃权104,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671,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6.4906%;反对683,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52%; 弃权104,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4642%。 上述提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其他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怡星、王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