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3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此事项发
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有利于防范利率
及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及损益带来的影响,公司开展套期保
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已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管理层就套期保值交易出具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
2、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且已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在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适时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防范利率及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及损
益带来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