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31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此
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调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 2020 年度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调整后的被担保人
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该等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各全资子公司
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2020 年度对外
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