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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韵达股份: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1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0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
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
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0 年 11 月 20 日 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 9 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
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 5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47,212,93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68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479,089,77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1.01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123,16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98%;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
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0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3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4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160,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56%。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聂腾云先生和联席董事长陈立英女
士因公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
周龙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提案:
     提案 1.00《关于调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7,020,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76%;反对187,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8,967,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9%;反对187,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9%;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
数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高霞、杨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0 年 11 月 21 日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