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3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
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转让参股公司上海韵达运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转
让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
交易事项签署补充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有利于提升公司
与德邦股份战略合作的力度与效果,加强公司持续经营及发展能力。本次签署补
充协议涉及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德邦股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