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2-23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
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相关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转让参股公司上海韵达运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合理的原则,
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将《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
交易事项签署补充协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补
充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允、合
理的原则,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
联交易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