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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1-25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
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作为
战略投资者认购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认购主体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变更认购主体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变更认购主体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允、合理的原则,
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认购主体相关事
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