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171 号 致: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 9 号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参加 现场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1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 金源大道 9 号召开,因公司董事长聂腾云先生、联席董事长陈立英女士因故不能出 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周柏根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由。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5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2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9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624,147,48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6.022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82,533,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86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613,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3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0,594,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4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本所律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8,209,18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7873%;反对 35,938,29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 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4,656,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357%;反对 35,938,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6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4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8,281,69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7917%;反对 35,865,78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0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 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4,728,9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839%;反对 35,86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8,281,69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7917%;反对 35,865,78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0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 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4,728,9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839%;反对 35,86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8,281,69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7917%;反对 35,865,78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0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 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4,728,9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839%;反对 35,86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