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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韵达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1-04-30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有以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对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
资产,规范内部经济运行秩序,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效
益的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设立内部
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

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运作,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第五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1名,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
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
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
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的经营情况及
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保密,除依法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总裁汇报公开
外,不得泄漏。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应当定期进行自查。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与投资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审计业务的

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
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
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各部门查阅,应先经本
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
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长、总裁或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至少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公司董事会

秘书代表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
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

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不一
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