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肖安华2021-04-30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肖安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0 年,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 2020 年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独立作用,忠实履行各项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
发表了事前认可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
合法利益。现将本人 2020 年度工作述职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3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出席董事会 13 次,实际
出席董事会 13 次,均按时亲自出席,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2020 年度本人
列席股东大会 5 次。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
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
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本人认为,2020 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
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
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意见
披露日期 董事会届次 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类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放弃参股公
2020-1-22 第六届第四十四次 司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独立董 同意
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3-11 第六届第四十六次 (草案)》的独立意见;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 同意
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2020-3-18 第七届第一次 关于聘任高管和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和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公
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关于使用
2020-4-30 第七届第二次 同意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会计
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关于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
划的独立意;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下属公司在境外发行境外
债券暨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 2020 年度对外
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5-12 第七届第三次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同意
的独立意见。
关于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
2020-5-25 第七届第四次 同意
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2020-7-14 第七届第五次 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同意
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
券的独立意见。
2020-8-24 第七届第六次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2020-8-31 第七届第七次 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 同意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9-23 第七届第八次 关于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
2020-10-31 第七届第九次 关于调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
2020-12-23 第七届第十次 全资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 同意
暨关联交易事项签署补充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日常工作情况及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的各类文件,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认真听取公司相关汇报,持续关注公司的日
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
司整体利益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年度,本人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
司法人治理和维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
身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
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解聘审计机构及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发生。
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和广大投资者对本人的信任与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独立董事:肖安华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