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9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
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与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激发其责任感及使命感,
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并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向 3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49,300 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7.92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