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5-29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0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及监事会认为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首次授予 356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6,349,300
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授予价格为 7.92 元/股,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告
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限制性股票的种类和来源: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原拟进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计划合计 396 人。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解锁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
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均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锁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锁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原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724.78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89,912.2158 万股的 0.2500%。其中,
首次授予 704.2300 万股,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89,912.2158 万股的 0.2429%;预留授予 20.5500 万股,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89,912.2158 万股的 0.007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 2.8353%。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92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
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6、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对应的各年度主要绩效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阶段 绩效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度完成快递业务量为基数,2021 年度完成快递业务量增长
第一期解锁 率不低于 30%;或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
以 2020 年度完成快递业务量为基数,2022 年度完成快递业务量增长
第二期解锁 率不低于 62.5%;或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
注:(1)上述“完成快递业务量”指公司发布的定期报告的快递完成业务量;
(2)选取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包括:中通快递、圆通速递、申通快递和百世集团。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
象进行考核。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锁当
期权益,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年度考核等级(满分 100 分) 对应解锁比例
年度绩效考核分数>=80 分 100%
60 分=<年度绩效考核分数<80 分 80%
年度绩效考核分<60 分 0%
在解锁期内,若激励对象年度考核分数在 80 分及以上,则可 100%解锁当期
全部份额,若激励对象年度考核分数高于 60 分(含)但低于 80 分,则按 80%解
锁当期全部份额。未能解锁的剩余份额由公司安排统一回购注销。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第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第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通过公司内部事务管
理系统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通知》,将公司本
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至 2021 年 4
月 8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符合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截止授
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
明
1、鉴于 4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96 人调整为 356 人,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042,300 股调整为 6,349,300 股。
2、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
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
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5 月 28 日
(二)授予数量:6,349,300 股
(三)授予人数:356 人
(四)授予价格:7.92 元/股
(五)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 占公司股本
序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号
(股) (%) (%)
1 赖世强 董事、副总裁 22,800 0.3591 0.0008
2 杨周龙 董事、副总裁 22,800 0.3591 0.0008
董事会秘书、董
3 符勤 22,800 0.3591 0.0008
事、副总裁
4 谢万涛 副总裁、财务总监 22,800 0.3591 0.000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5 6,258,100 98.5636 0.2159
人员(352 人)
合计 6,349,300 100.0000 0.219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
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任何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均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1、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并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基础,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
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
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
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六、预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对首次授予的 6,349,30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2023 年间各年度需摊销的费
用见下表: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摊销费用(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
票股数
(万元)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股)
6,349,300 4,190.54 1,833.36 1,920.66 436.51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
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
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
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
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
件的情况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说明
经核查,本次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
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
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发表的核查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
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4)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与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激发其责任感及使
命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并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向 3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49,300 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7.92 元/股。
2、监事会核实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
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
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激励对象均为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业
务(技术)人员;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
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
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 40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授予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3)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股权激
励授予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5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49,3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92 元/股。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