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1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韵达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现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
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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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202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