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1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
现就此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中期票据的事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注册及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
道,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