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1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并相应编制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及修订后的方案《韵达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全体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修改《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修改后的《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
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修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修改后的《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采取的措施切实
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了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
行,有效保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因权益分派事项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
整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