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8-11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
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相关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购买上海洪韵物流有限公司和江西韵必通物流
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合理
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购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