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9-01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
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