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7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与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激发其责
任感及使命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并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向 3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74.45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07 元/股。
二、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规定,同时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与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激发其责
任感及使命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并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04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07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