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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4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
现就此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
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回报投资者,体现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
强投资者信心;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和
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
    3、公司本次通过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
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不利
影响,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