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31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此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