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7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此事项发
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
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
责办理具体事项。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监管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
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
案。
独立董事:张大瑞、张晓荣、胡铭心
2023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