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10-29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交的《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经
我们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在提名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调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
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
计意见。
3.经核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17
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
该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交《关于增补公司 2018 年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事
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事项,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
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况。
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
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结义、陈海平、程贤权、夏鹏
2018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