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业:关于对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20067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应收款项
计提减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天煤业”、
“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新加坡大陆
咨询有限公司应收款项计提减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结合实际生产经营需要,露天煤业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拟对新加坡大陆咨询
有限公司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2014年4月,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委托中电投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铝业国贸公司”)向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青岛亿达公司”)采购20万吨进口氧化铝并签订采购合同,单价
2320元/吨(含10元/吨代理费),合同总价4.64亿元,先款后货方式,
供货最后期限2014年6月。同时,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德正资源公司”)及新加坡大陆咨询公司为青岛亿达公司提供了连
带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支付了预付款(4.64
亿元),截止2014年6月末,只收到3.15万吨氧化铝(7308万元);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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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鸿骏铝电公司及铝业国贸公司多次催促青岛亿达公司履行合同或
返还货款无果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向德正资源公司及新加坡大陆咨
询公司主张权利(38,923.5万元),两家公司表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但无力返还货款。
2014年7月21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启动法律诉讼程序。2014年
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青岛亿达矿业公司
返还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货款及利息,新加坡大陆咨询公司及德正资源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金额39,436.59万元(含利息513.09万元)。
2015年7月20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收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裁定书,执行用红利抵偿债务合计40,851.60万元(含利息及诉讼
费1,928.1万元)。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以2014年5月31日为时点,应分
配新加坡大陆咨询公司红利35,426.64万元。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将新
加坡大陆咨询公司税后红利33,655.31万元(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1771.31万元)全部抵销20万吨氧化铝案件债务。
2020年3月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
知书》([2019]陕01执恢180号之二、之五),执行扣留并提取新加坡
大陆公司截止2014年5月31日应得红利35,426.64万元,扣留并提取新
加坡大陆公司自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应得红利中的
7,054.40万元(以本案实际产生债权为限)。并于《协助执行通知书》
约定期限内,将该款项交付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账户。2020
年4月21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
书,理由是新加坡大陆咨询公司的应付红利已经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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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裁定归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所有,因此无法协助执行。2020年8月17
日霍煤鸿骏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陕01执异
3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取新加坡大陆咨询公司红利的执行异议,理由是被执行人新加坡
大陆咨询公司在借款之初就已将持有的霍煤鸿骏公司35%的股权提供
了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申请执行人对该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年8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霍煤鸿骏铝电公司、
嘉兴宝联公司、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员谈话。前述
各方共同确定截至2014年5月31日,被执行人新加坡大陆公司持有霍
煤鸿骏铝电公司35.7%股权的应得红利为354,266,421.09元,霍煤鸿
骏铝电公司代缴税款17,713,321.05元,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实际向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的执行款为336,553,100.04元。另外根据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新加坡大陆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35.7%
股 权 的 应 得红 利 经 审计 机 构测 算 为 79,683,013.97 元, 应 交 税款
3,990,000元,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实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的
执行款为75,693,013.97元。综上,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实际向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的执行款金额合计为412,246,114.01元。详见2020
年9月9日巨潮资讯网《控股子公司协助执行通知书之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060)。
因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需恢复确认对新加坡大陆咨询公司应收
款项33,655.31万元。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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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上述证据满足应收账款计提减值的条件,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拟在
2020年度对新加坡大陆咨询公司恢复确认的应收款项33,655.31万元
全部计提减值。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一)前述应收账款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33,655.31万元,将
相应减少露天煤业2020年末净利润33,655.31万元,减少露天煤业
2020年末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7,164.21万元;减少2020年末所有者
权 益 33,655.31 万 元 , 减 少 2020 年 末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17,164.21万元。
(二)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蒙东能源”)在公司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霍煤鸿骏
铝电公司5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时出具的《关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所涉诉讼纠纷的承诺》:1.触发条
件:若因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霍煤鸿骏发生的任何未决诉讼、仲裁
事项或协助司法裁定执行事项,或因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交易事
项或其他事项引致的诉讼、仲裁事项或协助司法裁定执行事项,而使
霍煤鸿骏被有权法院、仲裁机构最终判处/裁定承担相关责任而遭受
损失。2.补偿金额:蒙东能源将根据本次交易中转让股权的比例对上
市公司进行补偿。3.履约方式及履约期限:霍煤鸿骏因上述未决诉讼、
仲裁事项或协助司法裁定事项遭受损失时,在本次交易完成且霍煤鸿
骏已支付现金或产生直接损失后,由露天煤业计算确定现金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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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通知蒙东能源,蒙东能源将在收到露天煤业出具的现金补偿书
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一次汇入露天煤业指定的
银行账户。未来,若霍煤鸿骏通过诉讼或其它方式追回所遭受的损失,
则露天煤业应在收到相关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所追回的损失
按本次股权转让比例一次汇入蒙东能源指定的银行账户。4.不能履约
时的制约措施:蒙东能源若未能在约定期限之内补偿完毕的,应当继
续履行补偿义务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露天煤业计付延迟补
偿部分的利息。
根据前述承诺,蒙东能源拟就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实际向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支付的执行款336,553,100.04元按照露天煤业购买霍煤
鸿骏铝电公司51%股权比例,待露天煤业向蒙东能源发出补偿通知,
蒙东能源向露天煤业补偿。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相关会计政策
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
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有合理性。
四、董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相关会计政策的规
定,为了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
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0年度拟对应
收账款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关于
资产价值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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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计提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备查文件
(一)2020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二)2020年第六次临时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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