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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露天煤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1-06-19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关于签订
《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关联交易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和沟通后,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1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提交《签订<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经事前审查,为了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充分整合资源、发挥
规模效应,2020年,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内
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音华公司)、元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元通公司)、国家电投集团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等委
托方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托管协议》(2020版)。详
见巨潮资讯网2020年1月21日刊登的《关于签订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04)。鉴于委托方内蒙古公司拟吸收合并委托方物流公司,委托
方元通公司因股权整合,主要资产拟转移至内蒙古公司和蒙东能源公司,同时为
加强托管费的结算与管理,委托方与受托方拟签订《托管协议(2020版)之补充
协议》,对委托方主体及托管费结算方式进行调整。我们认为上述调整涉及的关
联交易事项符合实际情况,除此之外无其他变更,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遵
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上述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陈海平、王结义、夏鹏、程贤权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