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能源: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4-04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3
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
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内蒙古青格洱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通辽青格洱公司”)的资金需要,内蒙古电投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哈淖尔煤业公司”)、通辽霍林河坑口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坑口发电公司”)拟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
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霍煤鸿骏铝
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批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70 亿元(上限)
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通辽青格洱公司提供委
托贷款,逐笔分批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28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用于
募投项目,该资金为募集资金。
2.借款年利率
1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利率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
为准。
通辽青格洱公司借款利率将参考且不低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
协商一致结果为准。
3.2023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为满足控股子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和
通辽青格洱公司的资金需要。
(二)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控制的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
联董事王伟光、崔洪军、陈来红、左新词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该关联交易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
2.成立日期:1992年9月2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922079532
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
层
5.法定代表人:徐立红
6.注册资本: 75亿元
7.主营业务: 公司具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除
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以外的全部经营资质,并获批跨境双向
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资格、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资格、承销
成员单位企业债券资格、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是全国银行业同业拆
借市场会员、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员。
8.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
815.20亿元,营业收入20.02亿元,净利润9.64亿元(数据未经审计)。
9.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主要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40.86%
股份。
(二)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6.3.3(二)条规定,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国
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控制的除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法人发生的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财务公
司为国家电投控制的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3
(一)被资助对象——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① 公司名称: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②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0 日
③ 公司住所: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
④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
⑤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0000 万元
⑥ 产权关系图:
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电投能源持有其 51%股份,实际
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⑧ 主要经营范围: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发电
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危险废物经营;检验
检测服务;天然水收集与分配;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常用有
色金属冶炼;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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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
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
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电线、电缆经营;电气设备修理;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
水资源管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
审批的项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
可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
⑨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内蒙古霍煤鸿骏
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 1,593,878.16 万元,负债 836,803.34 万元,
所有者权益 757,074.82 万元,营业收入 1,533,524.28 万元,利润总额
169,082.26 万元,净利润 142,408.22 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⑩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其 51%的股权。
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关系。
公司在 2022 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355,000.00 万元,不
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资助对象——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
① 公司名称: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
② 成立日期:2019 年 09 月 30 日
③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
与清河大街交汇处
④ 法定代表人:王树清
⑤ 注册资本:人民币 59800.800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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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产权关系图:
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持有其 100%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⑧ 主要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风电、
光伏发电、储能、电力线路、风电供热和其他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投
资、建设、生产经营及设备检修、技术服务;电能销售(依法需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⑨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通辽市青格洱新
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289,973.33 万元,负债 230,107.58 万元,所有
者权益 59,865.75 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⑩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电投能源公司持有内蒙古青格洱新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 51%的股权。内蒙古青格洱公司持有通辽青格洱公司
100%的股权。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电投能源公司持有内蒙古青格洱新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 51%的股权。内蒙古青格洱公司持有通辽青格洱公司
100%的股权。
公司在 2022 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0 万元,不存在财务
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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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概述
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
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霍煤鸿骏铝
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批次提供累计不超过70亿元(上限)委
托贷款。
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通辽青格洱公司提供委
托贷款,逐笔分批次提供累计不超过28亿元(上限)委托贷款用于募
投项目,该资金为募集资金。
2.借款年利率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利率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
为准。
通辽青格洱公司借款利率将参考且不低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
协商一致结果为准。
3.借款利息与计息方式
按日计息,按季付息,付息日为每月的21日。
4.贷款期限
12个月或以上,具体时间以协议约定为准。如借款人经委托人同
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
7
息。
5.贷款偿还
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方式为到期归还,通过财务公司划付,
如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可提前归还此项贷款。
6.委托贷款费用
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财务公司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的手续
费不高于委托贷款的万分之八(具体每笔委贷合同协商确定)。
五、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已成功打造了一条以褐煤就地发电转化为主、
大比例消纳风电的“煤-电-铝”循环经济产业链,形成了具有完全自
主供电核心竞争力的低成本竞争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偿债风
险可控。此次提供委托贷款目的在于利用自身沉淀资金解决霍煤鸿骏
铝电公司的资金需要,提高上市公司整体效益,利率参考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
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其他股东方不提供同
比例委托贷款;要求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其他股东方提供担保,若届时
其他股东方未能足额提供担保,经公司判断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
司51%的股权,对其生产经营拥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偿
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
通辽青格洱公司为电投能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通辽市100万千瓦外送风电基地项目的项目公司。为减少募
集资金使用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上市公司整体效益,电投
8
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直接向通辽青格洱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上述
委托贷款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电投能源公司、内蒙古青格洱公
司及通辽青格洱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批后对本次借款已签署的《框架
协议》进行补充修订。此外,内蒙古青格洱公司及通辽青格洱公司拟
为本次委托贷款向电投能源公司提供担保,以各方另行签订的担保合
同为准。经公司判断公司持有内蒙古青格洱公司51%的股权,内蒙古
青格洱公司持有通辽青格洱公司100%的股权,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
营拥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
六、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委托贷款关联交易为满足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确定有合理的
利率、手续费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其交易性质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七、董事会意见
1.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为满足控股子公司霍
煤鸿骏铝电公司和通辽青格洱公司的资金需要。
2.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已成功打造了一条以褐煤就地发电转化为
主、大比例消纳风电的“煤-电-铝”循环经济产业链,形成了具有完
全自主供电核心竞争力的低成本竞争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偿
债风险可控。此次提供委托贷款目的在于利用自身沉淀资金解决霍煤
鸿骏铝电公司的资金需要,提高上市公司整体效益,利率参考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
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其他股东方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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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同比例委托贷款;要求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其他股东方提供担保,若
届时其他股东方未能足额提供担保,经公司判断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
电公司 51%的股权,对其生产经营拥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
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
通辽青格洱公司为电投能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通辽市 100 万千瓦外送风电基地项目的项目公司。为减少募
集资金使用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上市公司整体效益,电投
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直接向通辽青格洱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上述
委托贷款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电投能源公司、内蒙古青格洱公
司及通辽青格洱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批后对本次借款已签署的《框架
协议》进行补充修订。此外,内蒙古青格洱公司及通辽青格洱公司拟
为本次委托贷款向电投能源公司提供担保,以各方另行签订的担保合
同为准。经公司判断公司持有内蒙古青格洱公司 51%的股权,内蒙古
青格洱公司持有通辽青格洱公司 100%的股权,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
营拥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
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拟向董事会提交《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过我们对该事项的事前核
实,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
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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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70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电投能源
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通辽青格洱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批次提
供累计不超过 28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用于募投项目,该资金为募
集资金。借款年利率: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利率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
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通辽青格洱公司借款利率将参考且不低于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
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
经核查,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 51%的股权,对其生产经营
拥有绝对控制权,借款为解决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资金需求;公司持有
内蒙古青格洱公司 51%的股权,内蒙古青格洱公司持有通辽青格洱公
司 100%的股权,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拥有绝对控制权,均能有效
防范和控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通辽青格洱公司为电投能源公
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通辽市 100 万千瓦外送风
电基地项目的项目公司,为减少募集资金使用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提高上市公司整体效益,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直接向通
辽青格洱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确定有合理的利率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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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
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事前审查,委托人电投能
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批次提供累计不
超过 70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
司向通辽青格洱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批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28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用于募投项目,该资金为募集资金。借款年利
率: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利率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
准。通辽青格洱公司借款利率将参考且不低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
商一致结果为准。
经核查,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 51%的股权,对其生产经营
拥有绝对控制权,借款为解决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资金需求;公司持有
内蒙古青格洱公司 51%的股权,内蒙古青格洱公司持有通辽青格洱公
司 100%的股权,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拥有绝对控制权,均能有效
防范和控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通辽青格洱公司为电投能源公
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通辽市 100 万千瓦外送风
电基地项目的项目公司,为减少募集资金使用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提高上市公司整体效益,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直接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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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青格洱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确定有合理的利率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
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
了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2023年初至2023年2月28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余额
截止2023年2月28日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
约为16.37亿元。公司向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取得借款0亿元。
截止2023年2月28日公司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委
托贷款37.66亿元,逾期未收回的金额为0。
十、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
100.16亿元及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3.9亿元
的49.1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
额0万元及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3.9亿元的
0%;无逾期未收回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2023 年第一次临时
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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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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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金额 是否 是否需股
交易类 计算指 金额 计算指标 占比
项目 (亿 需披 东大会审
型 标分子 (亿元) 分母 (%)
元) 露 议
通过国家
根据《深圳证
电投集团
上市公司 券交易所股
财务有限
与关联法 2021 年经审 票上市规则》
公司为子
人之间的 98 亿元 98 亿元 计归属于母 203.9 48.06% 是 6.1.9 (一)
公司提供
接受劳务 公司所有者 需要提交股
委托贷款
权益 东大会审议
暨关联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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