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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欧股份:关于“利欧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18-09-27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8

   债券代码:128038            债券简称:利欧转债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欧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131           股票简称:利欧股份
    债券代码:128038           债券简称:利欧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 2.75 元/股
    转股时间:2018 年 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55
号”文核准,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开发行了 21,975,475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 219,754.75 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
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 219,754.75 万元的部分由主
承销商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8] 157 号”文同意,公司 219,754.75 万元可转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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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已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利欧转债”,债券代码
“128038”。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 2018
年 9 月 28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2,197.5475 万张
    (二)发行规模:219,754.75 万元人民币
    (三)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张
    (四)票面利率: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
五年 1.8%、第六年 2.0%。
    (五)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18 年 3 月 22 日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
    (六)转股起止日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18 年 3 月 28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2018 年 9 月 28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4 年 3 月 22 日)止。
    (七)转股价格:人民币 2.75 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利欧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
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 1 张,每张面额为 100 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
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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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
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
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自 2018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止)
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可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
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
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
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 2018
年 3 月 22 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
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可转债持
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及修正情况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2.76 元/股,不低于募集
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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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2、最新转股价格: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利欧转债的最新转股价格为 2.75 元/
股。
       3、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因:公司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11 元人民币(含税)。2017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利欧转债的转
股价格调整为 2.75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18 年 6 月 6 日生效。具体内容详
见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3)。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
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
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
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
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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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
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
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
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纸上浮
9%(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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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
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
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
上述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起,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
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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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
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
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
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权益,
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
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可转债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刊登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1-60158601
    传真:021-60158602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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