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31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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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利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队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
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是基于公司股价处于较低水平,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价值。
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
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
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对公司的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合理可行的。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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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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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 涛:
吴 非:
王呈斌:
日期:2019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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