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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欧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0-05-29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编号:2020-078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了《关于 2020 年度授信规模及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 2020 年度公
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超过 81.55 亿元人民
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及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温岭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00520200020373)。
公司为农业银行温岭支行与全资子公司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利欧浙泵”)之间自 2020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期间办理约定的
各类业务所形成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债权的最高余
额为 2.70 亿元人民币。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温岭支
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0420200515601)。公司为交通银行温岭

支行与利欧浙泵之间自 2020 年 5 月 27 日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
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 1.00 亿元人民币。
    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中路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广中路支
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上海银行广中路支行与全资子公司上海
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胜万合”)之间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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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6 月 1 日止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主债权限额为
1.20 亿元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第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颜土富
    注册资本:69,369.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电机制造;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模具制造;金属工具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水资
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农林
牧渔机械配件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电器辅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农业机械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劳动保
护用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
阀门和旋塞销售;模具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农、林、牧、
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
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器辅件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

(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2019 年,利欧浙泵实现营业收入 1,837,255,120.48 元,净利润 215,236,933.00
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利欧浙泵资产总额为 2,591,300,596.34 元,净资产
为 1,549,814,874.39 元。(上述数据为合并数据)
    2、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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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 91 号 6 幢 115 室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
    注册资本:17,0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营销策划,广告艺术交流活
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除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2019 年,聚胜万合实现营业收入 3,157,377,473.63 元,净利润 13,444,879.50
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聚胜万合资产总额为 1,867,456,427.95 元,净资产
为 243,716,792.99 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A.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00520200020373)
    保证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
    债务人: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1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
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亿柒仟万元整。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
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1)债权人自 2020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
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

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
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
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
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尚未受偿本金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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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3010120190025469        40,000,000.00   人民币

   国际贸易融资合同           33062020190000557        3,000,000.00    美金

   国际贸易融资合同           33062020190000515        3,000,000.00    美金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33180120190012479        1,574,570.52    人民币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33180120190012480        4,702,435.39    人民币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33180120190012483        6,583,921.12    人民币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33180120190015230        1,570,335.00    人民币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2 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
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1.3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

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4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
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
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
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
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
       4.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4.2 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起二年。
       4.3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4.4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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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4.5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B.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中路支行
    债务人: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
    1、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本合同第 8.1 条所列债务人在本合同
第 8.2 条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
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
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
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由本合同第 8.3 条约定的债权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
权范围。
    2、债权发生期间
    债权发生期间以本合同第 8.2 条的约定为准,即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 日止。

    3、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限额以本合同第 8.4 条的约定为准。
    主债权余额=已经发生的主债权累计额-已经偿还的主债权累计额。
    若主债权为本外币混用的授信,则主债权最高余额系指等值人民币余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第 1 条项下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5、保证方式
    保证人就被担保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的范围
    6.1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 1 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赔偿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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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应由债务人及
担保人承担的公证费、登记费、保险费等和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
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

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6.2 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合同第 3 条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
承担担保责任。
    6.3 若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当缴纳保证金,但债务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
的,保证人有义务代为缴纳。

    7、保证期间
    7.1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成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
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因债务人违约,
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7.1.1 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
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7.1.2 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
定的付款日。
    7.1.3 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7.1.4 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
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7.2 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
务人缴纳之日起 2 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每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 2

年。
    7.3 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具体约定
    8.1 债务人: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

    8.2 债权发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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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 日止。
    8.3 其他纳入本合同担保债权范围的:
    本合同生效前已签署生效的编号为 240200037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

债权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8.4 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万元。
    C.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0420200515601)
    保证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债务人: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
    1、主债权
    1.1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
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
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

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货款、
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
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
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
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
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1.2 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债
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债权人和债务

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额度使用申请书和其他名称的文件在本合同中合
称“额度使用申请书”,下同)中具体约定。
    按照本合同第 3.2 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
用、额度的用途、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授信期限等均由债权人和债务
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对于按照第 3.2 条的约定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在第

3.2 条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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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按照本合同第 3.2 条约定,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使用本
款以下约定。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主

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
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
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 2.2
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
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1.4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
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责任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2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2.4 根据第 3.2 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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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
主合同,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主合同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
证人同意,保证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2.5 根据第 3.2 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
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
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对于
第 3.2 条,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保证人对发生在第 3.2 条约定期间内的主
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2.6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
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和
/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7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一项持续性保证,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被担保责
任的任何部分付款或清除不应被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被解除,保

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3、担保的主合同
    3.1 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
    3.2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以下约定: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 2020 年 5 月 27 日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期间签订

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
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本款
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
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
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 2.2 条约定

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本金余额是指以下任一或两项之和:
    i 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发放且债务人尚未偿还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
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本金之和;

    ii 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开立且仍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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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之和以及债权人在前述银行授信业务项下已垫付且债务人尚未偿付的金额之
和。
    四、董事会意见

    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开展
业务,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担保
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8,215.67万元,均

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9年度合并报
表)的4.70%。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00520200020373)
    4、《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0420200515601)
    5、《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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