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30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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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利
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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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
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
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
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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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
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
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
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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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
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未设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
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由监事会主席审查后
提出。
第二十三条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议
案。提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案的原因;
(二)提案的议题;
(三)提案人以及提案时间;
(四)提案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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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
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记录人负责会议记录,当监事会记录人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或者进行记录时,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适当
的人选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
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名单;
(三)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日程;
(五)会议发言要点;
(六)会议决议结果;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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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通知签收文件、
委托出席会议的委托书、会议议程、会议补充文件、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作为公
司档案应当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予以保存,保管期限15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持
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会议记录上
注明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
公开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透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备案和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
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
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2)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3)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4)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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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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