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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欧股份: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3-02-16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6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授信规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超过 76.97 亿元人民币。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02)。
    近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中路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广中
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胜万合”)与上海银行广中路支行之间自 2023 年 2 月 9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8 日止办理合同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全部债务的履行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主债权限额为壹亿元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9 年 12 月 17 日
    注册资本:17,0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2900 号 13 层 1307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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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市场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
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公共
数据平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 年,聚胜万合实现营业收入 473,731.68 万元,净利润-7,516.30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胜万合资产总额为 244,280.11 万元,净资产为
18,541.92 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中路支行
    债务人: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
    1、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 确定期
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
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
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
贴现款、垫款等)。
    2、债权确定期间
    债权确定期间自 2023 年 2 月 9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8 日止。
    3、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就被担保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 1 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
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
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
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
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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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损失。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
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
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
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
定的到期还款日。
    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
款日。
    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
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
日起三年。
    (3)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开展业
务,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担保风
险较小且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14,828.29万元,占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1年度合并报表)的18.1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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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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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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