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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1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
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相关规定进行合理
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公司回购股份是基于公司股价处于较低水平,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的价值。公
司回购股份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
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
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
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白忠祥            郭志宏             赵志英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