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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13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一、关于改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
司2018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白忠祥             郭志宏              赵志英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